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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23章 一些新规(2 / 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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果能对她有一定的启发性,那就再好也不过了。

同样的道理,《刑法暂行条例》和《婚姻法》,一部还在不断修订的条例,和一部成文的法律,对谢双瑶来说,她也不认为一定要尽善尽美,让她本人舒服,她希望能找到的是在《大敏律》和原世界《婚姻法》中的一个平衡点,这部法律要适合买地眼下乃至十几年、几十年间的民情,又要脱离《大敏律》三纲五常的指导思想,并不是在两个参照物基础上进行的简单修订,不得不说,立法小组提交的草案,包括条例的讨论节要,明确地领会了谢双瑶的意图,让她感到自己有望在一两个领域,摆脱一种无奈的将就状态了。

新《婚姻法》,和《大敏律》里含糊的规定不同,彻底地贯彻了平等博弈的精神,同时也规定了平等博弈的界限——博弈是自由的,但也必须受到公序良俗的限制。譬如说甲乙二人成亲时,甲方可以完全放弃对人身权的主张,但这并不是说甲所承受的所有人身侵犯,都不能追责。当甲承受的伤害达到轻伤标准时,衙门必须立案对待。

同样的,甲乙二人的婚书中哪怕没有对忠贞权有任何的约束,这也不能越过公序良俗的限制,和其余的法规发生抵触,譬如乙方如果长期在外和某人发生关系,并且有金钱往来,那么,乙方便可被认定为买.春,而第三者是否被认定为卖.淫,就要看她是否长期和一人以上维持有收售金钱的身体关系了。忠贞权的约定,只影响婚姻结束时双方的财产分配,却不影响买地的衙门对这种行为做出自己的处理。

从这个角度来说,纳妾也就等于是正式退出了买地百姓的生活,并且实现了对有权有势者多吃多占最大的约束,民风反而要比敏地更保守得多,以张女华男案为例,牵扯到其中的所有男女,都因为婚外关系而被扣除了政审分,只有华男算是例外。

这在敏地是难以想象的事情,大多数时候,敏地对这种案件的处理,无罪者不过是花钱消灾而已,后续生活不太会受到太大的影响。而现在就不一样了,这些原本还算是有头有脸的人家,刹那间便失去了很多事情的主动权,考吏目基本是不可能的了,政审分的巨大劣势将使他们失去竞争力,就算是要自己开铺子,或者后续找工作,好工作、好生意也是要查档查分的,这个劣势会跟着他们一辈子,想要填上这个坑,恐怕没那么简单。

谢双瑶对此还是比较乐见其成的,或者不如说,这正是她有意引导的结果,她并不是什么卫道士,也觉得有些人天生就喜欢谈恋爱,喜欢乱搞男女关系很正常,不过喜欢这么做的人最好是专心地乱搞,就不要挤占事业咖搬砖的空间了,她要找的吏目既然吃她的饭,那就必须予以筛选,留下理性较强,不会被欲.望支配的人来为她干活,这才能放心地投入各种资源去培养。

很奇怪的是,张天如对于她的这个见解是非常能够领会的,而且几乎是发自内心地赞成,在他舌战群儒的滔滔雄辩之下,《婚姻法》和原本《大敏律》版本相比最大的调整,对公序良俗的解释,便这样诞生了——在法律文书中,明确规定了公序良俗的范围,并规定所有婚书必须以此为基准,和公序良俗抵触者无效。

这样一来,在买地的旧式婚姻中,有许多默认的条款便完全不受衙门的保护了。也免去了所有人都去更改婚书造成的巨大行政成本,在施政上有效地节约了买地的行政资源。同时,《婚姻法》中再度明确了婚姻的自主性和独立性,也就是说,买地的婚姻和一切所有社会行为,如赡养、扶养、债务、继承等等,在法理上都不产生任何默认的关联。

谢双瑶认为,这种理念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,尽管目前或许百姓们还不太能领会得出来。目前来说,他们感受到的可能是一种在性自由方面受到挤压的窒息感——因为传统的婚姻,和性的满足是完全不挂钩的,纯粹是一种利益的联盟,百姓们都已经完全习惯了在婚外寻求性的满足,但买地的律令明确严格地限制了交易行为,并且让男女双方都会因此付出惨重代价,不再能一举兼得,同时拥有性满足、好工作和省心的家庭之后,他们难免会有一种利益受到侵犯的恼羞成怒。

“应该可以借此洗刷一批老吏目吧……挺好的,这批人中还有心上进的,可以安排去边远地区,这都属于内卷失败的人,建设边疆是不错的归宿。”

在谢双瑶这个地位上,一言一行都会有人得益,有人倾家荡产甚至是惹来杀身之祸,她早已习惯了用一种宏观的视野来衡量政策的结果,就像是张女华男案,她对于当事人没有丝毫的好恶,也觉得把海王海后判为唱伎,其实挺夸张的,按照后世的标准,这属于混淆了道德瑕疵和法律罪名。

不过,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需要,就如同收紧单身生育一样,一切政策只能从实际出发,既然买地的执法远没有后世那么容易,而百姓们钻空子的热情又是如此之高,那么,就只能通过法规的严峻来规范百姓的破坏行为了。横竖严刑峻法只要搭配高福利,就还能维持住居民满意度,而买地的福利目前来说,应该算是全球最高的了,谢双瑶还有很大的空间去挤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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